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