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信用合作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从业知识考试并取得任职资格。
问答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如何处置?
问答题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退出程序。
问答题简述《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
问答题简述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问答题简述发展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应坚持的四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