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社员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生可能影响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问答题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退出程序。
问答题简述《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
问答题简述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问答题简述发展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问答题简述发展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应严守的“四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