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问答题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职工代表大会的作法是否妥当?
问答题厂长解除一名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否居于厂长的职权范围?
问答题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如何?
问答题某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2003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2)刘某主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2003年11月,经企业1 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评论上述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