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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

【参考答案】

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首先须经其他合伙人,即甲和丙的一致同意,其次,在同等条件下,甲和丙对其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除非甲、丙放弃受让乙转让的份额,原则上乙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