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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9年6月,小红与abc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1年,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工资为900元,转正后工资为1300。(已知当地最低工资为1000元,集体合同中规定工资为1500元) 在工作期间,小红一直工作努力,尽心尽力。2011年6月30日,该公司告知小红领完这个月工资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小红认为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本年的年休假还没有休,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以小红在本年度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拒绝了。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阐述依据公司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做法是否正确?阐述依据并纠正。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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