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迪系王家和与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起诉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王迪诉称,我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王家和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8年,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我与张杨各占5的份额。我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张杨辩称,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率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的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问:王迪的主张是否能被支持?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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