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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东方建设集团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012年5月,该公司从某建设单位承接一项5万平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指定劳务分包方,为了平衡和建设单位关系,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东方建设集团将劳务工程直接发包给建设单位指定的包工头张某,合同价款180万。张某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前期进行较为顺利,但在7月初突然发生了几十名工人围堵东方建设集团办公地点索要工资的恶性事件,经查,由于张某未按时发给工人工资并逃跑,造成此次围堵事件。 东方建设集团是否应该给付张某所欠工人工资,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东方建设集团应该支付给工人工资。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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