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来往密切,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2009年10月,朱某患有痔疮,在医院治疗一个星期后感觉效果不是很显著。这时朱某想起张某曾无意间透露过家中有一个祖传偏方能治疗痔疮,便央求张某为其治疗。张某告诉朱某自己虽有秘方但没有执业资格和行医执照,起初并没有答应,但朱某坚持要求医治,并承诺病好后给付一定的酬金,张某这才答应为其治疗。大概半个月后,朱某发现自己肛痔长期感染而流脓,于当年11月13日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肛瘘”,当即在医院进行了根除手术,并花费医药费3977.50元。2010年8月,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
朱某认为,张某的秘方不但没有使自己痊愈,反而使病情更加恶化,应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张某辩称当初是朱某自己再三央求,自己才答应为其治病的,治疗有风险,出现问题应当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无行医执业资格,仅靠“祖传秘方”就为原告朱某治疗痔疮,致使朱某身体受到伤害,病情加重,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朱某明知被告张某无行医执业资格,仍坚持接受其治疗,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诉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做手术所花费医药费的60%,共计2386.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