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1992年5月甲乙与丙的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
问答题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答题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问答题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问答题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问答题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问答题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问答题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问答题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问答题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问答题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答题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