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快乐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事宜,其中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甲公司负责。同年8月,乙公司依约将200万投资款汇入甲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等机构,并召开了相关会议。甲公司于是在工商局办理了快乐娃公司的名称登记预核准,但一直未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2019年10月,已超过约定的注册时间2年,快乐娃公司仍未注册。乙公司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甲公司称快乐娃公司在实质上已经合法成立,乙公司要求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后调查发现,甲公司早已挪用乙公司出资款进行股票投资,亏损严重,且因未能按规定年检,在2019年7月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声称公司已经倒闭,法人资格消灭,无需承担还债责任。请问:
乙公司有权抽回出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