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协商,合伙成立一个修车行,约定乙以现金5万元出资,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使用权出资,甲以其修车技艺劳务出资。三人约定由甲负责修车行经营管理,修车行成立一年后,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丁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乙得知后认为很难和甲继续合伙,就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戊。问:
不合法,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问答题三人约定由甲负责修车行经营管理是否合法?
问答题甲乙丙出资是否合法?
判断题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判断题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而不允许只使用单纯的“公司”字样。
判断题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