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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