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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雄与王英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育有一女李娟,后双方协议离婚,李娟随王英生活。
2001年8月,李娟考入某大学,缴纳学杂费12970元。2001年9月,李娟以自己上大学,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李某应负担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给付其200元生活费并负担起学费的50%。李某则辩称自己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还需要赡养父亲养育儿子,李娟身体健康,可以自己挣钱上学,不同意李娟的诉讼请求。
李娟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别人上学都是由父母负担学费,命运对自己太不公平。对于尚未成年的自己边打工边读书,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李娟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参考答案】

不能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种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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