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X向该市某区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他的钱财。派出所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终于在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
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派出所所长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当晚便对此人进行了审问,并通知了其家属。经查该嫌疑人叫李X,是该区待业青年,因无事可做,便整日游荡街头,专门抢劫孤身人的钱财,已作案多起。
派出所认为此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诉讼。于是于11月8日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接到提请批捕书后,认为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是正确的,李X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有逮捕必要,于是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派出所接到批捕书后,由所长签发了逮捕证,对李X执行了逮捕,并认为李X在拘留后已作了审问,不必在逮捕后24小时讯问了,也不必将李X被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李X亲属。
正在派出所对李X侦查之际,李X患了恶性肝炎,整日呕吐不止,派出所所长便决定要变更强制措施,由李亲属交出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对李X取保候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