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星期后,马某感觉有些冤枉,遂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告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没有公开进行,而是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一人主持,仓促进行。听证过程中,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指出本案中县工商局在处罚个体工商户马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在对个体户马某的处罚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1.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工商局在对马某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告知内容不全面。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本案听证程序存在问题。
(1)马某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超过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听证没有公开进行。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本案没有涉及上述秘密,因此应当公开进行。
(3)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4)工商局要求马某缴纳听证费用200元,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10日后送达当事人马某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