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退休后在家安养天年,一日外出,碰到同样已退休的同事袁某(61岁),二人本来相谈甚欢,但谈到某一共同关心的话题时,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既而发生激励争吵,张某对此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子张A某(19岁)与张B某(16岁),并要求他们替自己去教训一下袁某。张A某与张B某遂找到袁某,二话不说,就开始殴打袁某,将袁某打至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张某的亲外侄、并且往来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对于张某、张A某、张B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张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张A某、张B某是本起案件的实施者,二者作用不分主次,属于结伙殴打他人,而被侵害人袁某已61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张B某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