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做?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及“六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