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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李某和其10岁的儿子在田间劳作时悄悄将一对祖传的玉镯(价值两万余元)埋在地下,不料其儿子在玩耍时,全盘告诉了同学王小某,王小某又偷偷全部告诉了其父亲王某,王某在大白天即将玉镯取出并占为己有。李某事后发现玉镯没有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盗窃其财物。经调查王某也承认“拾得”玉镯。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将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系自诉案件,并依法向李某发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发现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坚持自己的观点,仍不立案。李某无奈,向县法院提起自诉,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不是自诉案件,又通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不是自诉案件的观点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法院的观点不对。根据《刑诉法》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