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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马某与聂某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将其所有的一栋二层楼房租给聂某,租期4年,每月租金4000元。后来,马某因做生意缺钱,遂以该楼房作抵押向孔某借款80万元,双方于同年7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7月,借款到归还期时,马某不能按期归还欠款,遂与孔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孔某,以抵作借款,并约定于8月8日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同年7月11日,孔某通知聂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买下,要求聂某在7月31日以前搬出房屋。聂某则认为,马某设定房屋抵押权时未通知他,故该抵押无效,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孔某无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以7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优先卖给自己,以实现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马某加以拒绝,聂某也拒绝搬出该房屋。为准备装修,孔某于7月29日带人强行将聂某赶出房屋,并将其家具、衣物等物品扔到外面,造成了一些损失。

马某与孔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马某与孔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因为马某将房屋出租给聂某仅仅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因此,他有权将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设定抵押权并不影响聂某对该房屋的继续占有和使用。而且马某与孔某是自愿设立抵押合同,亦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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