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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男,1979年3月11日生,H市人)于2010年10月10日从H市离家到C市找工作,10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C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5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1976年4月25日生,k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D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S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乙清醒后立即向D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市公安机关也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日后,A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A市一旧车交易市场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 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哪些?

【参考答案】

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C市、D市、A市、H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