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事实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做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禾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A县法院无需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