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应某区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后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000斤,是从美华酿酒厂那里以每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购销人员去购买时也怀疑有假,询问美花酿酒厂的销售员,开始酿酒厂的销售员不承认酒有问题,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酒精勾兑而戚,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很小,便一下购买了000斤,然后商店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己售出600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工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商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800元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250元。然而没过几天,工商局以第一次处罚太轻为由,决定对其处罚350元,并要求副食品商店到工商局补交1000元的罚款。
市工商局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