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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日中午12点,甲骑自行车购物返回家途中,遇乙拦路抢劫,甲与乙搏斗过程中,要求路人丙协助报警。丙跑到距事发地点400米的公安派出所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制止抢劫行为,值班民警称正值中午休息无人。在丙的再三请求下,2名值班民警于40分钟后出警,赶到事发地点时,甲受伤倒地,其自行车及购买的物品均被乙抢跑。甲认为派出所未及时出警导致其受伤且物品损失,于事发后2日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派出所赔偿其医疗费、物品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甲向公安分局申请对其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因甲受伤住院,甲委托其妻及1名律师作为代理,但由于甲手部受伤,无法书写,故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安分局接待甲妻及律师后,要求甲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未履行职责的时间尚未达到60日,要求到时再来申请复议。公安分局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公安分局的说法不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