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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欲在A区游行,向A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A区公安分局以可能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未予批准。甲不服,向A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A市公安局于甲申请后的6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批准决定。甲仍不服,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遂到A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前的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意图引起政府领导的注意,其间行人乙为躲避车辆不慎摔伤。A区公安分局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对甲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将甲送至拘留所执行。甲在拘留的第一天,即向拘留所工作人员口头表示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以A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拘留所工作人员立即将上述情况报至A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派人向甲进行询问,经询问情况属实,后A区公安分局于当日批准对甲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甲请符合担保人条件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A区公安分局口头告知甲自己前往A区人民政府递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甲离开拘留所后向A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直接返回B市的老家。A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定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处罚前未向甲履行告知程序。A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欲向甲了解情况,但甲留下的联系方式均无效。 为甲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为甲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