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分析案例。
【参考答案】
(1)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家不能看黄碟。
(2)从公民行使私权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方面看,张某夫妇的行为并未超越法律的界限。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没有侵犯甚至没有影响到任何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应认定为违法。
(3)从公权力的角度看,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法无明文授权视为无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尚未违法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性约束措施,也没有授权执法人员可以无端进入私人领域。
(4)从执行公权力的主体看,执法必须由国家明确授权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实施。本案例中的三名“警察”“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其执法主体身份值得怀疑。
(5)从依法执法的角度看,警察扣缴张某夫妇的电视机、黄碟和VCD机于法无据。两个月后,张某被以“妨碍公务”为由处刑事拘留,因前提不合法而应认定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疑似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6)从法的价值的角度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违背了程序公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