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邹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办公用房委托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代为寻找承租方,并以乙公司的名义与承租主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还约定租金不得低于50元/(m2·月)标准,租期不得超过3年,承租方不得转租。邹某寻找到了有意向承租的丙公司,经过谈判,邹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金为60元/(m2·月),租期2年,租赁期内丙公司可以转租。丙公司承租1年以后,将其承租的办公用房的一半转租给丁公司,转租合同约定:租期2年,租金为65元/(m2·月)。丁公司承租半年之后,贷款银行因为乙公司未能按期返还贷款本息,要依法处分该已经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抵押登记在丙公司承租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