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自行车零售店(小规模纳税人)至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将案源推送该有管辖权的跨区域稽查局检查,跨区域稽查局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并指派张三、李四对该案进行检查。
2020年4月6日,检查人员前往该自行车店,向企业法人代表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取得相应回证。为了固定证据,检查人员当场对该店存货进行现场盘点,记录企业库存等情况,并在从企业检查回单位后,将此次现场盘点情况以笔录的形式补录下来。2020年4月8日,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后,调取企业2015年开业至2020年3月所属期全部账簿、凭证等资料。2020年4月12日,检查人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前往银行调取企业银行账户和法人代表王某的个人账户信息。经检查发现,该自行车零售店自2015年成立以来,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的形式购进某品牌运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再通过现金收款、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销售,在报税时以少记或不记等手段隐匿收入,构成偷税,检查人员作出2015年补税款1万元、2016年补缴税款3万元,2017至2019年每年分别补缴税款4万元,2020年1至3月补缴税款8000元(共计补缴16.8万元,相应税款所属期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数均为0),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意见。检查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履行相关手续退还企业全部账簿、凭证等资料,并5月16日将案件及全部材料转交审理。审理科对转交案件及材料进行审理,于2020年5月20日就本案相关政策书面向有关科室征询政策意见,有关科室于5月28日给与书面回复,审理科于2020年6月4日审理完毕,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于6月5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相关回证,该企业于6月7日向跨区域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跨区域稽查局决定于6月24日举行听证,并于6月20日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听证通知书》。听证由跨区域稽查局局长书面授权检查该案件的检查科科长主持。经过听证,跨区域稽查局对企业提出的意见未采纳。6月26日审理科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跨区域稽查局局长批准后,送达纳税人,税务文书中载明要求纳税人应于10日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该企业按要求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T市税务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T市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复议申请,但因工作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将原行政处罚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并于7月8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被诉单位于7月26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材料。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被诉单位又掌握了能够充分证明企业偷税的新证据,并呈交给法庭。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