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从2017年起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每年200万元的许可费,乙公司允许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上加贴乙公司的商标,由乙公司提供,每个收取10元工本费;约定为保障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乙公司派出1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甲公司履行协议。乙公司几年来一直没有将有关收入入账,纳税申报中均未体现相关收入。
2019年9月,市稽查局指派税务干部张某和李某,对乙公司2017年、201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例行检查。经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张某和李某调取了乙公司2017年、2018年的账簿进行检查。结案前,张某与一朋友聊天时(该朋友为甲公司的员工),了解到乙公司偷税的线索。张某就私下里约见了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其暗示已经知道了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到此为止不查,也可以深查。王某心领神会,第二天给张某送来5万元。张某没有把有关情况告诉李某,也没有报告单位。
后经举报,市稽查局重新对乙公司的案件立案查处,查清了乙公司隐瞒从甲公司取得收入的事实,偷税80余万元。最后,市稽查局对乙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乙公司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