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T市税务局稽查局辖区内企业,该企业2016年、2018年分别因逃税被T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4月,该企业被实名举报偷逃税款,稽查局指派检查人员李某和王某对企业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度通过在账目上隐瞒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86500元,同期该企业累计缴纳各项税款不足2万元。稽查局于2020年5月17日向甲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甲企业的行为系偷税行为,拟对甲企业按偷税数额处1倍罚款,后企业口头提出申辩理由,稽查局审理人员听取意见后当场口头告知企业不予采纳申辩意见。甲企业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不予举行听证。2020年5月25日稽查局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同时缴纳罚款,最终甲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随即办理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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