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但在先申请既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
B.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
C.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35%,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30%、35%、50%。
D.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20%、50%,但在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之间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