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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07年11月,张三到B市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张三担任安保员,月工资13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3月2日,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张三在入职时填写的《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其曾经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治安拘留的事实为由,做出辞退安保员张三的决定,并于2009年3月3日向张三送达了书面通知。且未给予张三任何经济补偿。 假如张三认为自己权益受损,不能通过()方式依法维权。

A.申请劳动调解
B.申请仲裁
C.申请行政复议
D.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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