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07年11月,张三到B市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张三担任安保员,月工资13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3月2日,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张三在入职时填写的《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其曾经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治安拘留的事实为由,做出辞退安保员张三的决定,并于2009年3月3日向张三送达了书面通知。且未给予张三任何经济补偿。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三约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符合相关法条规定.是有效的
B.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三约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C.签订劳动合同时,张三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D.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