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大洋商场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李某,委托他为本单位购买装饰材料。2003年6月,李某用空白合同书与虹丽羽绒服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购买1000件羽绒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117000元(含税价),合同规定货到后付款。李某将签好的合同交回大洋商场,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03年7月虹丽羽绒服厂将1000件羽绒服运至大洋商场,并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给大洋商场,大洋商场验收合格后于当月将羽绒服全部零售出去,每件售价234元,但大洋商场一直以李某超越代理权限与虹丽羽绒服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虹丽羽绒服厂于是将大洋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大洋商场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责任方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分别计算虹丽羽绒服厂和大洋商场就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