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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公司是一家由两个国有企业与一个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1)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2)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第二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3年11月,A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甲以其企业内部资金困难,且A公司已设立登记,即使甲企业抽走了注册资金,也不会被发现为由,抽走了其出资。
2004年2月,A公司的经理王某在受聘A公司之后,又兼任了B公司的副经理一职,而B公司与A公司从事着同类的业务。
2004年5月,A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董事会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股东会能否对上述两项事项做出决议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股东会通过第二项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股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A公司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 A公司股东会不能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似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 A公司股东会能够对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之一。
(2) 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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