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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当日发布了拆迁公告。房地产公司分别与该地区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14户居民因为在此地区有店铺,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为了弥补损失,从而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中对补偿费等事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房地产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房地产公司对此有异议,14户居民也认为补偿还是不合理。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 (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

【参考答案】

(1)不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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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试题

问答题保有线电视台为解决有线电视收费难的问题,于2001年7月2日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请示有关有线电视采用可寻址微机收费管理问题,经市广播电视局和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同意后,于 2001年7月6日报县物价局核准并经县政府审核,从2001年7月13日开始对有线电视用户免费加装解扰器,每个解扰器收取押金30元可抵2002年度收视费。2001年7月19日,县工商局对某有线电视台工作人员正在为用户办理“可寻址解扰器”的工作室突击检查,当即扣留可寻址解扰器11台,连接线12条,当场下达暂扣凭证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县工商局是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某有线电视台安装解扰器及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某有线电视台不服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县工商局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7日,市工商局就某有线电视台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进行正式立案,于9月14日、20日向某有线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10月12日调查终结,10月15日制作听证告知书,10月16日审批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10月17日向某有线电视台送达听证告知书,10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有线电视台违反广电部关于“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输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的规定,并认定其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对某有线电视台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某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收取押金和对中央无线电视节目加扰的行为。二、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11月12日向某有线电视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有线电视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