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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保有线电视台为解决有线电视收费难的问题,于2001年7月2日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请示有关有线电视采用可寻址微机收费管理问题,经市广播电视局和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同意后,于 2001年7月6日报县物价局核准并经县政府审核,从2001年7月13日开始对有线电视用户免费加装解扰器,每个解扰器收取押金30元可抵2002年度收视费。2001年7月19日,县工商局对某有线电视台工作人员正在为用户办理“可寻址解扰器”的工作室突击检查,当即扣留可寻址解扰器11台,连接线12条,当场下达暂扣凭证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县工商局是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某有线电视台安装解扰器及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某有线电视台不服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县工商局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8月27日,市工商局就某有线电视台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进行正式立案,于9月14日、20日向某有线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10月12日调查终结,10月15日制作听证告知书,10月16日审批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10月17日向某有线电视台送达听证告知书,10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有线电视台违反广电部关于“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输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的规定,并认定其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对某有线电视台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某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收取押金和对中央无线电视节目加扰的行为。二、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11月12日向某有线电视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有线电视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行政行为作出后经公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生效的行政行为并不同于有效的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虽然生效,但并不合法。生效要件不同于合法要件理论依据在于,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职权的,如果每一行政行为的执行都要在完成所有的复议、诉讼程序后才能进行,势必行政权将无法运用。 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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