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南海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国华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8年2月15日,国华公司收到一张由国华公司和永昌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国华公司的会计人员宋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财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永昌公司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永昌公司用于账务处理。
(2)2008年3月10日,会计人员夏某发现一张由江海公司开具的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夏某要求江海公司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江海公司的印章。
(3)2008年5月7日,会计人员孙某发现一张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孙某仍对该原始凭证进行了账务处理。
(4)2008年6月10日,职工代表张某要求在本厂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本厂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遭到了厂长刘某的拒绝。
(5)2008年7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的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赵某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大华公司。
(6)2008年8月1日,国华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由总会计师李某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该批会计档案于8月15日销毁。
(7)2008年9月10日,厂长刘某以总会计师李某“擅自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为由,撤销了总会计师李某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宋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夏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会计人员孙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职工代表张某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赵某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大华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国华公司在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7)刘某撤销总会计师李某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