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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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