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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信息工程监理机构在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出现了如下的情况: 
事件1: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建单位。2006年3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信息系统集成商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06年3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日期,2006年3月31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6年3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06年3月31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经过对这6家单位进行评标等过程,于2006年4月5日确定了D为中标人,随即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事件2:承建单位开始实施项目后一个月,建设单位因机构调整,口头要求承建单位暂停实施工作,承建单位亦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初验时,监理和承建单位发现项目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进行完善。两个月后,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竣工时,建设单位认为承建单位延迟交付项目,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承建单位认为,建设单位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承建单位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承建单位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 在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是3月30日,与举行开标会的日期(3月 31日)不是同一时间,此为不妥之处1。理由是: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单位于2006年3月31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居然被接受,此为不妥之处2。理由是:因为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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