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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0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8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10年7月,甲还给乙4万元。2011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8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2万元。因此,乙请求甲偿还借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丙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负有替甲偿还借款的责任。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变更合同加重保证人的义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原来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