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公权力下的行政制裁B.沈涛等7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所具有的严重……
1998年5月间,沈涛等7名被告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并以高比例融资、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为诱饵,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利用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以类似上述手法,沈涛伙同他人先后在甘肃省的兰州、敦煌及新疆、贵州等地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诱骗股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2007年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下列说法哪些项是正确的
A.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公权力下的行政制裁
B.沈涛等7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该种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C.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应予纠正的,因为已经时效免责
D.由于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交易市场,对沈涛等人的处理不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