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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首饰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丙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担保授权。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首饰运送至乙所在地,但是乙认为首饰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首饰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首饰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个月到期后,乙企业以资金流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于是甲要求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不知道该合同变更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保证
(2)丙是否有担保的资格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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