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二)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是某市初中学生。2011年3月26日下午,胡某与其同班同学赵某等3人在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约其他三人一起向火车扔石头,另外三人由于在一边玩耍,并未理会胡某。待列车驶过,胡某开始向火车扔石头,正巧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64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鉴于胡某未成年,不懂事,请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少判刑罚,被告人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本案侦查时,市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认为被告人没有逮捕必要,而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按法律规定应当逮捕,遂以未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卜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区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代替逮捕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榆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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