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二)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是某市初中学生。2011年3月26日下午,胡某与其同班同学赵某等3人在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约其他三人一起向火车扔石头,另外三人由于在一边玩耍,并未理会胡某。待列车驶过,胡某开始向火车扔石头,正巧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64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鉴于胡某未成年,不懂事,请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少判刑罚,被告人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是否可以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存在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故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任何人包括他的娄子都不能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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