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3月6日,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家具厂订购2000套办公桌椅,单价500元;质量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合同订立后15日内交货,由乙家具厂负责送至甲公司,货到后付款;若一方违约,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万元。同时,丙公司以一台已被法院查封的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与乙家具厂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家具厂,公司已不需要该批办公桌椅,也不会按期支付价款,给乙家具厂造成损失10万元。乙家具厂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双方因违约金数额未能达成共识,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中,造成乙家具厂实际损失10万元,故违约金5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