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甲省财政厅厅长,2003年3月被省会城市乙市检察院以贪污罪批准逮捕,该案由省检察院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管辖,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一审以贪污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上诉至甲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某无罪。至此,王某共被羁押314天。现王某要求有关机关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2)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是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3)王某提出的200万元赔偿数额中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丙市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机关负连带赔偿责任。
(2)不是。因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不会得到支持,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物质损害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