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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2月19日,邹方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9日,邹方在冲洗车辆时,从4米多高处坠落受伤。2004年6月25日,邹方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7月,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邹方遂申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指令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邹方因工受伤。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没有通知邹方参加,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邹方与县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邹方的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撤销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滨劳工伤认[2004]×号工伤认定决定》。邹方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若邹方2004年8月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4年7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若县运输有限公司认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复议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邹方不服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5)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6)本案中的工伤认定属于何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

(1)该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该县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此种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3)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邹方与被申请复议的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而作为复议机关的县人民政府却没有通知他参加,违反了复议公正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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