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说明理由。
(5)甲公司认为其房产已抵押,税务机关无权查封其房产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