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某商贸公司组织本单位14人前往北京旅游,初步确定行程为9月13日至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甲旅行社联系,甲旅行社立即传真回复有关旅游报价:每人旅游费用为1200元,返程火车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用报价每人1000元,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下午2时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用的报价表示接受,但火车票订票费每人30元必须付,而且到京后立即交齐旅游团费。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并于下午 18时40分,决定14日乘车出发。
9月12日下午,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火车票订票手续费过高,决定自己解决返程票;旅游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到京后先付50%,余款离京时上火车时再给;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请旅行社接车。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回复:因贵公司确认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一方面请求北京市旅游质监部门协调,另一方面又联系某旅游汽车公司接站。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20元,到京后必须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负责订票。商贸公司表示同意。9月13日晨,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接站并按照约定安排了该团的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旅游团返回后,商贸公司向北京旅游质监部门提出投诉,称由于甲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旅游团到京后的困境,商贸公司又委托某旅游汽车公司接站,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400元;为解决纠纷往来长途电话费26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增加住宿费1960元,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令甲旅行社赔偿。
请结合旅游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你认为商贸公司与甲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什么时间成立理由是什么
(2)甲旅行社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是否属于乘人之危该合同能否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3)如果甲旅行社确实违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商贸公司与甲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在北京市旅游质监部门协调后成立。因为,此前双方多次协商,屡经要约、新要约,在主要条款上存在分歧,没有达成合意,所以合同未成立。
(2)甲旅行社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不属于乘人之危。因为本案中旅游合同尚未达成,商贸公司贸然出发,错在自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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